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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监护我做主,公证送上“定心丸”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6:40 信息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位于文化东路13-103号的威海卫公证处迎来一位“特殊”的当事人,老人虽已过花甲之年,但精神矍铄,值班公证员助理袁芳热情接待了她。

在交谈中得知,老人至今未婚,无儿无女,去年在医院查体查出自己患有心脏病,唯恐自己哪天生病住院没人照料,甚至担心哪天突发离世后财产无人安排。对此,老人上网查阅了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心里有了底,特地带她平时最信任最亲近的外甥女来到我们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员胡永刚认真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便为老人量身定做了意定监护协议,明确意定监护的启动条件、监护职责、监护期限等,并写明意定监护的终止条件和情形。经老人和其外甥女仔细审定后,当场便办理了公证业务。

当老人手握公证书,连连表示感谢的时候,公证员胸前的徽章显得更加明亮,这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更是一份信任的寄托。 

法条链接

自《民法总则》正式确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来,意定监护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现已实施的《民法典》也全部保留了《民法总则》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意定监护”仍是一个陌生或似懂非懂的词汇,所以,我们针对广大网友和市民最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介绍如下: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我国《民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见,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预先规划,由根据自己心愿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生活照顾、医疗救护、财产保护、权益维护、死亡丧葬等监护责任。意定监护制度是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本位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上尊重个人的意愿和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法律的巨大进步。

  (一)意定监护不同于遗嘱

  通俗地说,意定监护是“爱自己”,为应对未来的各种意外在自己清醒时提前做好安排,余生由自己做主;而遗嘱是“爱别人”,是对自己的身后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的安排。

  (二)意定监护不同于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是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指定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制度。遗赠扶养的核心是承担抚养义务和继承财产,而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按协议的约定、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或协助被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意定监护本身不涉及财产的继承。

  (三)意定监护不等于赡养

  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老人设立了意定监护就排除了其子女的赡养义务。

  二、哪些人需要意定监护?

  目前,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人群以老人居多,他们希望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有所养、有所依。2021年,我国完成从轻度向中度老龄化社会的跨越。截至2024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3.1亿人,占总人口的22.0%;65岁及以上人口2.2亿人,占总人口的15.6%。失能失智、孤老残障等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也占有一定比例。目前威海独居和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加,意定监督的需求人数也会逐渐增加。

不仅如此,意定监护对夫妻感情不睦、再婚、丁克、单身等人群也具有重要意义,可通过意定监护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处理和安排失能失智后的生活。 

  三、为什么要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一方面,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决定权,该制度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被委任人的特殊信任。而现实中,很多人特别是老年人往往受限于某些家人长时间的情感控制,对于自己的处境并不能作出理性判断,另外还有一些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处于长时间的情感孤独状态,面对陌生人给予的“小恩小惠”或“甜言蜜语”,草率作出“托付终身”的重大决定。因此,这种特殊信任是否真实可靠需要专业人员帮助当事人审查把关,进行客观、冷静的判断。而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充分运用证据思维、耐心反复地同委任人进行沟通,考察他的真实行为能力,同时也考察监护人是否有承担监护责任的能力,公证人员这种审查过程所形成的材料能够充分证明协议的真实有效性,为今后意定监护的生效和履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公证还可以综合考察多种因素对监护方案进行最优化设计。比如,在协议中增加监督人条款,明确公证后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可依法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公证本身也能起到监护监督作用,比如要求监护人定期提供监护报告、公证人员临时上门到访等。可以说,公证是意定监护的“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