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公证减证便民工作,发挥信息数据在公证服务中的赋能作用,切实提升群众办证体验,经研究决定,在我处实行公证证明材料“零提交”制度,同时梳理公布本省户籍群众办理未婚声明书等15项证明材料“零提交”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零提交”范围的公证事项,群众在申办时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或实体证明材料,由公证人员通过“爱山东”政务APP、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对“零提交”范围之外的事项,能够通过数据查询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的,公证人员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实体证明材料。
三、对非本省户籍群众申请办理事项范围内公证的,能够通过户籍所在地政务APP等渠道获取有关证明材料的,公证人员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实体证明材料。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事项范围内,证明材料清单之外仍需补充的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由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集或由当事人提交。
五、对“零提交”公证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证改革要求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零提交”公证事项清单。
“零提交”公证事项清单
序号 | 公证事项 | 证明材料 |
1 | 未婚声明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2 | 银行卡挂失委托公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银行卡照片或者账号信息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
3 | 自然人商标转让声明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商标权利证明; 3.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
4 | 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山东省内2020年10月26日以后数据); 3.出生医学证明(山东省内2021年12月1日以后数据)。 |
5 | 签名样式公证申请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6 | 夫妻关系公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婚姻状况证明(山东省内2020年10月26日以后数据) |
7 | 国籍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8 | 出生公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山东省内2020年10月26日以后数据); 3.出生医学证明(山东省内2021年12月1日以后数据)。 |
9 | 曾用名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0 | 指纹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1 | 保全申请人陈述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2 | 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3 | 自然人间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4 | 遗嘱撤回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
15 | 授权委托书撤回公证 | 申请人身份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