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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2日 09:50 信息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你与威海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现责令你限期履行以下义务……”

近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威海某银行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并依据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快速启动执行程序,顺利执行完结,快速实现了银行的债权,有效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按照传统诉讼流程,借款后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应先起诉借款人,经过审判程序后,在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借款人不履行债权文书义务时,银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维权时间,快速实现了债权。

近年来,我处积极与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探讨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执行事宜,听取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建议,细化公证程序,提升公证效力,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预防纠纷和快速解决纠纷的功能发挥到更好效果,降低诉讼费用,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更好金融营商环境。

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为:(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