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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公证—有效保障老年人居住生活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0:58 信息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居住权公证—有效保障老年人居住生活

     老张与妻子老王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在二人购买并装修精美的房屋里,不幸的是几年前妻子老王因患癌症去世,子女为照顾老张的情绪,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将房屋全部归于老张一人所有。后经人介绍老张又与老李办理结婚登记,两人感情也很好,也一起居住生活在上述房屋内。可老张一直被一件事所困扰,就来到公证处咨询:

我这房屋是我和前妻共同购买的,前妻去世后,虽然子女们也办理了公证将上述房屋全部归我一人所有,但是我还是感觉在我去世后应该把房屋留给我的子女。我和现任老伴老李感情也很好,老李有医疗和养老保险,但是她没有房屋,万一我在老李之前去世,我想让老李可以在我的房屋内生活到老。虽然子女们都很孝顺,但是也担心在我去世后,子女与老李有不合之处,不让老李继续居住房屋。有没有好的办法解决?

公证员解答:

老张可以办理一份遗嘱公证书,通过遗嘱明确在老张去世后其上述房屋由其子女继承,同时通过遗嘱明确其妻子老李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如此,一份遗嘱公证书既解决了房屋的归属问题,又解决了老伴的居住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所以,老张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房屋全部留给子女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是专门为有生活居住需要的自然人制订的一项法律制度。所以,老张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明确在其去世后妻子老李对其房屋有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只能针对住宅设立。且《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