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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5日 15:58 信息来源: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对再婚重组夫妻在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男方父母在世,女方有父母和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儿,女方遗产有婚前购买的房产,女方父母找到公证处要办理继承公证。



不同的死亡顺序会影响继承人的确定,现在没有能证明该夫妻死亡先后顺序的证明材料。那么该如何认定该夫妻的死亡顺序及其继承人呢?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应用在本案中,夫妻二人是同辈且均有其他继承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此外也需考虑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本案中女方生前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应由女方父母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后可能对上述房产作出过约定,因此应向男方父母调查确认该房产是否存在另有约定的情形,以达到审慎核实的目的。公证处按照这一原则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法定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