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主动办理遗嘱公证的市民日益增多,涉及的范围和约定的内容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
前段时间,我处公证员李宏接待了这样一位当事人:宫某已人到中年,父母健在,儿孙满堂,夫妻俩在市区有一处房产,他本人办理了一项遗嘱公证。遗嘱内容为市区房产属于他个人的所有份额在他去世后由其孙子全部继承,并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办证程序,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口述,为其代书遗嘱并当场宣读,由其确认无误签字、捺指印,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最终心愿得偿,“这下就放心了”,宫某开心的说。
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开始选择指定财产由其子孙个人继承,而不作为子孙夫妻共有财产。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很简单,如今婚姻关系较之以往不够稳定,如果子孙将来离婚,所继承的财产不致因婚姻关系而受损失;如果不离婚,办理此遗嘱公证也不会伤及子孙的夫妻感情,可谓两全其美。
我处一直坚持解决群众诉求“向前一步”,有关群众呼声更是立刻办、坚决办,用实际行动做实、做好“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