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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6月3日电台直播宣传稿——提存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09:31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问:什么是提存公证?
答:说到提存公证,那首先向大家介绍什么是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问: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答: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问:公证机关接受的提存主要分为哪几类?
答:有两类,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
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担保提存,指提存人将标的物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的担保形式的制度。
问:有些当事人对提存公证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提存公证。
答:就这个问题我给听众朋友们列举几个案例,大家就会很清楚了。
第一个案例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没有按期交纳租金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
张某承租了威海一家公司的宾馆经营,合同期限是五年,年租金20万元,宾馆装修及附属设施全部由张某承担,合同约定到期装修及附属设施给出租方,合同履行两年时,出租方看到张某的生意非常好,就想收回房屋自己干,张某多次去送租金,出租方就以单位会计不在为由拒收租金,交纳租金的最后一日张某和其弟弟带着20万元现金到公司,公司的门卫不让进,张某和其弟弟与公司的门卫发生冲突,导致张某重伤住进医院,20天后张某出院,出租方将张某告上法院,起诉理由以张某没有按期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装修及附属设施归出租方。这个案例给张某造成了近4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张某当时了解提存公证,就不用多次到公司交纳租金,直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租金提存公证处,就不会造成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出租方以房屋涨价为由拒收租金,承租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出租方以承租方没有按期交纳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后将房屋高价出租给其他人。这种情况只需要承租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租金提存到公证处,表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不会因没有按期交纳租金而解除合同。
第二个案例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后卖方发现房子卖便宜了,想涨价,双方发生纠纷,买方向卖方交纳购房款,卖方拒收,合同约定买方如不按期交纳购房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只要买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剩余的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就可以履行了合同。 
第三个案例是在买卖二手房中,买卖二手房何时付款很纠结。先过户,卖方担心房钱两失;先付款,买方担心过户手续不顺利。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才付清全款。当双方签完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才发现协议中约定的“一手交产权证,一手交钱”并不现实。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于是,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乙方担心,“房产证还没拿到,就把房款交给对方,万一房产过户手续碰到麻烦,比如说,被法院给查封了,怎么办?”甲也有些犹豫不决:“我把房产证过户给他了,到时他不给钱,赖着,那不是我很被动?”商量了很久,两人决定找一位中间人作为担保。但是对于中间人的人选问题,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房产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笔巨大交易,双方互不了解,彼此间缺乏信任的基础,双方都想降低自己的风险。由于房屋买卖不像其他商品具有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这种情况可以找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买方先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等到买方领到房产证后,按照协议约定再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将购房款支付给卖方。由公证处监督买卖双方的交易进程,不偏袒任何一方从而降低了双方的风险。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
提存公证体现在很多方面,如货物买卖合同, 甲与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5月1日交付,但到期后找不到乙,甲可以将货物交由公证处提存,提存后甲的义务消灭。
    通过以上房屋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案例我这里说个题外话,建议听众朋友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时,建议在合同条款上写明支付购房款和租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在合同中注明收款账号。这样就避免因没有按时交纳租金和购房款而违约的事项发生。
这里也特别提醒下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建议有这样的条款,合同到期承租人在房屋内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绝无异议。这样就避免了房屋到期承租人不按时交房屋,或者承租人失去联系,无法收回房屋的事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