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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全公证助力当事人搜集证据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14:30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张xx与刘xx曾经是一对哥们,几年前他俩分别出资7万元、11万元,合伙经营通信电子维修中心。经过几年的经营,维修中心的生意渐渐有了起色。正当张xx提出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刘xx为独占经营成果设法“支开”张xx。张xx见自己被架空很伤心,他想既然不能共事那就分开吧,于是提出分配应得资产,却遭到刘xx的断然拒绝。张xx一气之下将刘xx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按实际资产比例支付给他25万元。开庭前,张xx委托公证处对他和刘xx的所有往来电子邮件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 
庭审中,刘xx称他与张xx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张xx无权要求分配资产。刘xx以为自己掌控着公司,全然没把张xx的诉求放在眼里。他哪里知道,张xx开庭前委托了公证处,对他和刘xx的所有往来电子邮件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电子邮件中不仅记录了两人最初商量出资的信件往来,还有到哪家银行开户的商定等,法院依据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及银行入账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双方的关系是合作经营,并判决刘xx支付张xx11万元。 
公证员点评:
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可能稍纵即逝或难以再取得的证据以录像、照相等方式加以保留。当然,按说当事人也可通过照相、摄像等办法自行采集这类证据,但由于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自行保全下来的证据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认定。尤其是网络证据专业性较强,且在瞬间就能被修改、转移或删除。当事人自行取证会遇到很多难题,公证处所出具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书更能得到法院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