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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提存公证”:案例三:预防商业欺诈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14:28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某地来了一位自称某经济信息公司副经理的人,还带了两名助手。他们用特大广告发布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言称外商与某地富豪公司合资,在本地欲投资2000万元建造一座山庄,现招标建筑项目承包方。建筑公司纷纷来投标。经过筛选,3家公司中标,但对方有个条件,必须先付信息费,才能与发包方见面签订合同,而信息费的数额是总项目数额的1%,即20万元。
3家建筑公司不放心,找到公证处请求申办提存公证。当3家承包公司分别将20万元信息费打入公证处银行账户,并通知那位副经理取款时,发现他早已逃之夭夭。原来他们是专门用假建筑工程项目骗取信息费的。在提取公证面前,终使其原形毕露。
提存公证在预防商业欺诈,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再次显示了强大作用。
公证员点评:
在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互不信任,而迟迟不能签约的问题;或者债务人按照协议、合同或约定,打算按照履行义务,但债权人却另有所谋,拒绝或迟延受领债之标的物。提存公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通过公证处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应交付的标的物进行寄托和托管,当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形象地说,就如同网上购物的“支付宝”。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有效化解各类潜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