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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10:26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信息。
    长期以来,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无法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信息一直是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问题。许多被继承人死亡后家人确知其在某银行留有存款,但因种种原因却找不到存单,根据有关规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可到银行支取此笔存款,但在办理此公证前,有些银行并不为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存款的有关证明,公证处在没有相关的存款证明时也无法为继承人办理公证。而此规定出台后,公证处在初步审查存款人死亡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后,可出具《存款查询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当事人可凭该通知书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最终支取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