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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遗嘱,避免家庭纠纷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0:26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70多岁的梁阿婆在广州市东山区某繁华地段拥有几处房产,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她的忧虑也一天天地多起来:自己所有的房产价值不菲,几个子女都流露出想要的意思,梁阿婆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们为争夺房产而闹得手足反目,亲情破裂。她有心在生前就把这些房产分配给子女,但又担心从此失去了养老送终的本钱。带着这个苦恼,梁阿婆来到广东省公证处,询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问题。 

  避免子女争抢遗产 

  在公证人员的建议下,梁阿婆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她在公证员面前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房产在几个子女中间作了明确分配,公证员在进行必要的审查之后,出具公证书确认了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员告诉梁阿婆,有了这份遗嘱公证,她的几个子女只能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她的房产,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梁阿婆终于放下心来。 

  据省公证处公证员的介绍,现在办理公证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老人们办公证,主要是为了解决养老和财产处分问题,所以,数量最多的是遗嘱公证,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和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也为数不少。 

  家住海珠区的张先生曾是一名高校教师,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几年前,其妻不幸病故,后经人介绍与刘女士相识,并打算组成家庭。鉴于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为了不让双方子女为财产问题发生争执,二人一同来到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并随即又办理遗嘱公证,将各自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办妥相关手续后,张先生和刘女士放心领取了结婚证,子女们也没有什么意见,双方皆大欢喜。 


  妥善解决养老问题 

  膝下无子的老人们要做到老有所养,办理的又是另外一种公证:王先生与王太太结婚40多年,一直没生育子女,平时只有王先生的侄女来照顾二老。二老有意在去世后,把他们居住的房子留给侄女,但希望侄女在此之前能够一直照料他们的饮食起居。在征得侄女的同意后,他们一同到省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王先生夫妇的养老问题妥善地得到了解决。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办理公证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老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知识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拟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其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归属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