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0:18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曾先生和杨小姐恋爱已久,决定步入婚姻殿堂。近日,他们来到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看着满脸幸福的“小两口”,公证员感触颇深:“上世纪90年代,我们每年才办理十几件婚前财产公证,那时走进公证处的“未婚夫妻”都满脸尴尬。如今,我们每年要办理上百件婚前财产公证,年轻人看待这件事情都很轻松很自然。”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日益开放,在结婚之前到公证处办一个财产公证,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据省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近年来,广东的婚前财产公证也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
以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大都是再婚老年人。如今,走进公证处的青年人多了,而且经常是女性比男性积极。比如做化妆品代理商的陈小姐,在越秀区某黄金地带购置了一处价值达80多万元的临街店面,如今快与男友许先生结婚了,她主动到省公证处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在公证书上,双方明确约定:婚后店面仍归陈小姐一人所有。
更有趣的是,自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婚前财产公证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以往公证多是夫妻双方约定哪些婚前财产属各自所有,但现在有不少人反其道而行,办理另外一种财产公证———约定婚前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人们越来越理性地看待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持肯定的态度。婚姻关系是感情与财产关系的结合,对于感情方面,法律不宜介入过多,但是对于财产方面,法律完全可以发挥其定纷止争的作用,清晰地界定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大多数的实践证明,夫妻感情的和睦,与财产的共有或者分别所有,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实际上,如果事先做好财产界定,反而会更加保障夫妻之间的感情。
在具体的操作方面,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
1、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上,有人顾名思义,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作出的归谁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结婚登记与否的限制。
2、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双方共同在场。有的当事人以为是我个人的财产,我自己来公证就行,不用让对方知道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也有的当事人认为,约定内容只要双方认可就行了,无论什么内容,都可以办理公证,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否则,约定是不能生效的。
3、有人认为,经过公证之后约定的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还是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对原来的约定进行变更、补充甚至取消原有的约定,重新办理公证。
(唐毅 林洁)
小知识
1、《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2、《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晓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