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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发票难证明售假用公证去证明购买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0:29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近,一家音像出版社花费巨资独家引进了《外国经典名曲》系列音乐光碟的版权,正策划在国内上市,突然发现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盗版光碟。眼看上百万元的版权费打了水漂,该音像出版社决定把几家大量销售盗版碟的音像行告上法庭。但在收集证据时遇到了麻烦。没有发票收据,就没有办法证明盗版碟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怎么办呢?音像出版社当即来到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盗版碟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应申请,两名公证员和音像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销售盗版光碟的音像行,以普通顾客的身份购买了涉嫌侵权的音乐光碟。然后,公证员将买到的盗版碟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对整个购买过程予以证明。这样,即使没有发票或收据,凭借这份公证书也能够直接证明销售盗版碟的事实。 

  据了解,申请公证员参与调查取证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除了打击盗版,在打击假货过程中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某名牌打火机的生产厂家产品被大量假冒。为此该厂成立打假部门,但由于没有注意取证过程的规范性,辛苦取得的证据经常不被法庭采信。后来,该厂向公证处申请协助打假取证,使搜集到的证据以公证书的形式保全下来,可直接被采信。 

  据介绍,“打假”、“反盗版”最关键的就是取证,而狡猾的造假者和盗版者往往采取不开发票收据、随时转移侵权商品等办法来逃避法律的惩罚。公证人员介入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保全证据的效力,极大地提高取证的效率。 


  (唐毅 林洁) 


  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