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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保全新情况初探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0:12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二月,公证员汪传兴与助理王佳为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了五十余件保全证据公证。这些公证证明的中心是证明其他网站非法转载该公司自行创作、发表的手机图片网页造成对该公证的侵权。 按照网上证据保全的一般做法,通常就是将有关网站有侵权事实的网页予以下载或转存予以保全。但是在两个以上网站均有相同内容、而申请人又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对保全页面著作权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申请人对保全内容有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经公证员与该方律师探讨、研究,根据确认知识产权创作在先、登记在先、发表在先的原则,确定此次网上证据保全分为四步走:第一步,对即将上传(这是行业用语,指将自己创作的文件放到网上公开发表的过程)的图片或文章进行书证保全(证明上传文件的所有权)。第二步,对上传时其他网站相关网页现状进行保全(证明作品上传时相关网站网页上没有上传的文件,进一步证明该文件所有权)。第三步,对上传后的本网站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明发表的文件确实已经上传)。第四步,对其他网站非法转载上传文件的相关网页进行保全(即有侵权事实网页的保全)。在此次网上证据保全中,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些步骤进行。 
    在进行第一步书证保全时采用了两种办法。一是现场证据保全法,即在文件制作、文件作者确认签字、调取内部局域网文件库文件并存盘的现场进行证据保全。二是书证直接保全法,即申请人于上传前或上传同时向本处提交上传文件的登记表和文件软盘,由公证员当场清点、查验标记,由递送人当场确认无误后公证员接收保存,最后出具公证文书。第二、三、四步证据保全的做法与现行做法相同。 
此次网上证据保全新试探是基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不够健全的情况进行的。诸如作品、创意等,没有专门的登记制度,网上作品的注册登记更是难以实行,但事实上又存在所有权保护问题。利用公证进行书证保全,正好可以弥补现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足,对保护作品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许多网站因侵权事宜而诉诸法律程序的现象日益增多,这些纷争最终都要归结到作品所有权的纷争,即你指控他人侵权,你就必须拿出你的所有权证明,你拿不出有力的证明,就可能造成纷争无果。而进行书证保全,就为你的作品的所有权提供了客观的、有力的证据。 
    当然,这种书证保全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就申请人而言,他不知道他何时的作品、何种作品要被谁侵权,如果上传作品件件进行书证保全,是很难的事,但有一种办法是可以做到的。这就是顾晓东公证员曾经提出的由网站与公证处进行一次性的投资,在公证处建立一个双方共享的数据库,数据库的钥匙特定只有双方共同输入各自掌握的密码才能开启,除此以外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打开数据库,以保证存入数据库的数据的原始性、固定性。数据库建立后,网站上传的作品均可随时存入该数据库,一旦发现网上作品被侵权,在对侵权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后,就可以由网站与公证处双方当场调出被侵权的原始文件,并对该文件进行公证,为作品所有权提出真实的、有力的证据。这在目前有关制度不太健全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十分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