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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3:26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浅论我国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
 
                                                                      (作者:刘庆宁)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抚养协议也作出不具体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自己特色的一种遗产转移的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抚养协议实践经验的一种总结和肯定。遗赠抚养协议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五保户”的抚养问题,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及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含义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尽管学者间的概括有所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学者们均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明确相互抚养和遗赠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一致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有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人也可以把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赠的意思表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亦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的变更或解除意志,不能产生其法律后果。(二)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一种有偿互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互动的特性,即各方既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履行义务以享有权利为前提,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条件。抚养人有负责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这也与遗赠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前抚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虽为双务的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抚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抚养人即得要求抚养人履行义务。而受抚养人的义务是于其死后才能生效,在受抚养人死亡前抚养人不得要求受抚养人将其财产归已所有。(三)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行为,因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后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遗赠抚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须以特定的方式作成才能发生效力。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继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通常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应采用局面形式作成,而不能用口头形式。(四)遗赠抚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因受抚养一方公民的死亡而终止(只要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协议中有关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抚养人死亡后发生效力。这也是遗赠抚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遗赠抚养协议与外国法上的继承契约相似,但二者也不完全相同。继承契约是由被继承人与对方签订的关于继承或遗赠的协议。在继承契约中,订约的相对人是可为任何人,但以法定继承人为常;受益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不限于契约的对方当事人;继承契约的受益人取得继承或遗赠一般是无偿的,不以一定义务的履行为对价。而我国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订约的抚养人一方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
二、遗赠抚养协议中公证的介入
    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社会互助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使遗赠抚养协议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由“五保护”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由于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未必都真实,“五保护”可能迫于各种压力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不明确。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一定都是有较高法律意识的人,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往往不够全面,使用的文字也不够准确,一旦发生争议,给争议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三)遗赠人对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财产或对有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仅享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遗赠人对该财产的处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四)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期限比较长,必须在受抚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而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之后,会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此时,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处理其遗产的唯一证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含糊,给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造成困难。
    为了克服遗赠抚养协议在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证机关的介入是完全必要的。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年龄逐步老年化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公证机构办理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逐年增多,公证机关通过对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出具公证文书,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为进一步开展办理抚养公证和适应新情况的发展,公证机构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应做到及时总结,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抚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协议。2、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完全出于自愿。对于已婚的抚养人,还应征得其配偶和其他家属成员的同意。3、审查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载明。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必须根据自己的能力,妥善地照顾好被抚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抚养人的行为。(2)不能随意中断对被抚养人的抚养、照顾行为。(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时,必须事先征得抚养人的问题,并要安排好被抚养人短期的生活。(4)被抚养人患病时,应设法给予医疗。(5)如被抚养人死亡,应料理善后。(6)被抚养人死亡后,依照协议合法地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抚养人的处分。如被抚养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订明将其某项财产遗赠给抚养人,此后他就不能再将该项财产赠与或出卖给他人,也不能用立遗嘱的方法将该项财产作为另外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抚养协议,当他主动向抚养人提出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根据抚养人所尽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经经济补偿。4、审查遗赠财产的产权。如果遗赠人对所要遗赠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发生争议,公证机关不能对协议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