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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漫谈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3:25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遗嘱公证漫谈
 
                                                                      (作者:谈 者)

    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或事务作出处分决定并于死亡后生效的一种行为。立遗嘱的目的主要是处理私有财产,也有安排身后事务的。康熙皇帝在他的遗诏中说"传于四子", 这既是安排身后事务的也是处理私有财产的,事务就是皇位,财产就是江山。遗嘱的作用有两点,一是保护作用,二是惩罚作用。保护的是遗嘱人的权益,保护的是遗嘱继承人的权益。惩罚的是不敬、不孝、不道者。


                                                                     什么人能立遗嘱呢
    凡是身后有财产和事务要安排的人一般都能立遗嘱,这是一个遗嘱人主体资格问题。为了稳定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遗嘱能不能代立呢?不能,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设立,代立的遗嘱无效。残疾人能不能立遗嘱呢?大多数残疾人是能立的,只有那些"智残"的人,即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才不能立遗嘱。


                                                                      遗嘱的四种形式
    遗嘱有四种法定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但它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设立的,很少适用。遗嘱的形式讲的不是遗嘱的卷面样式,也不是题材、体裁一类的形式,而是遗嘱的产生和表现形式。自书遗嘱是自己亲笔写的,代书遗嘱是自己口授别人执笔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录音遗嘱的表现形式是声音。这三种形式通过公证程序就是公证遗嘱。共同遗嘱是否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呢?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同时立一份遗嘱,通常分为三类,一类是配偶一方死亡其遗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第二类是一方死亡其遗产由活着的一方继承,活着的一方死亡后由第三方继承;第三类是配偶双方死亡后遗产由第三方继承。第一类继承人明确,遗嘱生效后执行起来容易,既照顾到遗嘱人的情感又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权益,这样的共同遗嘱是可以的,根据其产生和表现形式可归属于常见的四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准确的名称应为合并遗嘱。第二类继承人不明确,遗产不知究尽是给第三方还是配偶;第三类把单方法律行为的遗嘱变成了遗嘱协议。这二类既不合法,实践中也行不通,特别是第三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仍然可以改变遗嘱内容,遗嘱不会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而对对方产生约束力。反而会限制活着的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遗嘱还存在保密问题,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就要公开遗嘱内容,而此时另一方尚未死亡,遗嘱不宜公开;需要公开又不能公开,影响遗嘱的执行。


                                                                     遗嘱是处分财产的
    遗嘱可用于处理身后事务,但主要是处理财产的,是一种转移财产的方式。康熙用遗诏把江山社禝给了雍正,这江山社禝就是遗产。对普通百姓来说,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1985年颁布的我国继承法列举了七项财产,即公民的个人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上述七项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增了一些具体内容,如个人财产的种类中增加了股票、债券,出现了大宗生活用品,如轿车进入家庭,房改后许多人拥有房产等。尽管遗产的形式有了很多变化,但根据以上七项仍可将遗产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货币、储蓄、股票等有价证券,第二类为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第三类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四类为其他财产,包括他物权和债权。划分为四类比继承法规定的七项要原则一些,但有益于在实践中把握遗产的范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不论作为遗产的财产范围如何划分,有两点是确定的:一是确有其财,二是确为其有。


                                                                        遗嘱继承人
    哪些人能够得到遗产呢?也就是谁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呢?通常,法定继承人或非法定继承人均可成为遗嘱继承人,国家、集体组织也可成为遗嘱继承人。但是,能够成为遗嘱继承人的通常是法定继承人,具有血亲关系 ,范围也在家庭内部,如配偶、子女或父母,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很少得到遗赠,这种遗产继承的普遍现象是由财产私有制所决定的。尽管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但也不是遗嘱人能够任意处分其财产,我国继承法对此有限制性的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的成立和无效
    不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公证遗嘱,制作完毕后,通常都说遗嘱已经生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准确的说法应是遗嘱已成立,因为遗嘱作为法律文件本身是附有条件的,即身后生效,生前可以变更,对遗嘱人变更遗嘱的行为一般没有限制;遗嘱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遗嘱才生效。
    遗嘱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一、具备主体资格,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遗嘱所处分的应是遗嘱人自己的财产,遗嘱人拥有的财产可能是独占的,也可能是共有的,不论哪一种,遗嘱所处分的部分应与其财产权益相一致。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是实际存在的,处分已经灭失的财产是一种虚假的遗嘱行为。三、见证人合格,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人不合格,遗嘱不能成立。遗嘱设立了公证条款而未履行公证程序的,公证遗嘱不能成立。
    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呢?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与遗嘱成立的条件要求相一致的,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遗嘱应是立遗嘱人自己所立,表达的是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代立的遗嘱无效,不论是代完全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立遗嘱,都是无效的。因为代立的遗嘱无法确认是否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三、伪造的遗嘱无效,代立遗嘱的行为往往就可能是伪造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部分篡改的,部分无效,全部篡改的,全部无效。康熙皇帝在他的遗诏中说"传于四子",于是四皇子雍正继位。反对雍正的人说遗诏原为"传十四子", 应为十四子继位,是雍正把"十"字改成了"于"字。 把"十"字改成了"于"字的行为如果成立,雍正就是全面篡改遗嘱。四、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遗产,全部处理的全部无效,部分处理的,部分无效。
    遗嘱效力的丧失。一、因财产灭失而丧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这种撤消行为将导致遗嘱效力丧失。二、因拒绝履行义务而丧失。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力,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附义务的遗嘱存在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直接受益人为遗嘱继承人,间接受益人为义务的享有人,如果遗嘱继承人不履行义务,就将丧失继承权,对遗嘱继承人来说暗赋予遗嘱的惩罚性作用。三、因放弃继承而丧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产中的有关部按法定继承办理。四、因先于遗嘱人死亡而丧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按法定继承办理。五、因违法行为而丧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即使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也将被剥夺继承权,使遗嘱的效力丧失。


                                                                      遗嘱应办理公证
    康熙皇帝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煞费苦心,其实,他只要办个公证就行。他先把遗嘱写好放在正大光明殿的正大光明扁后,预先设立,不临时留言,就是为了遗嘱的真实。临终前他又安排与任何政治派别没牵连、长期不用的隆柯多取旨并宣旨,安排的巧妙,就是为了遗嘱的客观。如果大清朝有公证制度的话,作为一代明君,康熙爷一定会申办公证。公证遗嘱有四个作用。一、保证遗嘱的真实。康熙皇帝的遗诏应属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是有效的,但是他不放心,一定要搞个形式,证明遗嘱是真的。普通百姓就玩不来这种花头,要想死后少一些遗嘱纠纷,到公证处请两个公证员办公证最能保证它的真实。也不要去找见证人,说真的,你哪能弄清楚见证人是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呢!遗嘱的真实还不仅仅是形式的真实,关键要审查是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遗嘱公证是不可少的。二、保证遗嘱合法。就说自书遗嘱,有文化的人写起来三笔两笔,盖上章,OK了。他把他的印章当成关防大印,管用呢,其实呢?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必须遗嘱人亲笔签名,盖章无用。有的老夫妻感情忒好,又都喜爱小儿子,于是立下遗嘱:你死后给我,我死后给你,等我们都死了就全给小儿子。不行!按照继承法,任何一方死亡,遗嘱就生效,继承开始,遗产归活着的一方,他可以任意处置。很可能活着的又喜欢大女儿了,轮不到小儿子。假如小儿子对活着的不好,活着的又碍于与死者有约定,下不了决心改遗嘱,有权力不能行使,真是活受罪。这样立遗嘱,既不合情也不合法。还有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处分国家或集体财产更是常见的不合法现象。三、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追求交易自由,而自由的前题是行为规范。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任何一种形式在发生继承时,不论是利害关系人还是采证方,只要提出疑义,就会引发遗嘱的确认,立即就会使相关人员陷入诉讼之中,劳民伤财。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采证方即使不提出,心里也难去疑惑,因为没有更好的法律规定,只好按习惯办事。出问题怎么办呢?想到责任一身冷汗。用一种放任的心理对待很严重的问题。如果遗嘱办了公证,利害关系人不会去打官司,办继承很方便。四、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遗嘱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的五种形式中,首选的是公证遗嘱。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一、遗嘱内容要简明,特别是正文,写清财产范围和处理决定即可,做出决定的原因可写可不写,千万不要把家庭是非写进遗嘱,比如不赡养、虐待等。遗嘱是真实的,家庭是非就搞不清真假了。二、遗嘱可指定执行人,这个执行人应当是自然人,不应当是法人更不应当是公证处,公证处有什么必要做执行人呢?是去主持正义还是变成了关系人。三、办遗嘱公证时,遗嘱继承人不应当在场。我们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遗产都给受益人,让他知道无所谓,即使没有好处也没有坏处。想过没有,假如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呢?那我们不是睁着眼办假证吗?四、想过没有,为什么遗嘱大多数处理的是房产?因为房产不容易灭失,并且价值大。动产就比较难办,比如项链,把作为遗产的项链打造成戒指,黄金依然是过去的黄金,可是它已不能作为遗产。曾经有过一个公证遗嘱,丈夫在遗嘱中把债券留给妻子,可到继承时,丈夫已把到期的债券变成了股票,造成遗嘱效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