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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的落空了吗?━━也谈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3:21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遗嘱真的落空了吗?━━也谈意思自治原则
金权
近日拜读《公证研讨》2002年第2、3期(合刊)上刊发的余哲先生的一篇案例分析《论遗嘱落空的处理──从意思自治原则来分析》(以下简称“余文”)。文章对一起当事人遗嘱公证内容存在冲突的实例进行分析,指出了现有继承法上关于“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有关部分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上可能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不利影响。余文认为“如果遗产是赋予遗赠接受人纯利益的情况下,遗嘱的意思自治应该优先于遗赠接受人的意思自治,如果遗赠接受人希望实现法律规定的拒绝接受遗赠的效果,完全可以通过先取得遗产再作出其他有同样效果的民事行为的方式而实现”。这样,“遗嘱落空了”的情况就不会产生了。
余文中所体现的探索精神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结论和部分观点性论述却不无疑问。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探讨:
第一、两个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吗?余文认为存在冲突。1997年底,张某要求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由侄女四人平分;而事后两位准遗赠继承人要求办理其放弃相关继承权的公证。余文认为,后者的遗嘱公证如果办理,将直接否定前一公证的内容。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前后两个公证确定的内容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我们认为,前后两个公证中体现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身现有及将来预期权利之处分。如果公证内容存在所谓的“冲突”,那么一定是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例如,甲乙双方先后对同一房产的产权所有要求办理公证手续。然而,本案例中,我们认为前后两个公证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冲突。前一公证中,张某处分的是财产所有权;后一公证中,张某的两侄女则表明了其放弃未来的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并以公证的方式表示其未来将会这样处分。两侄女的行为及内容本身并没有与前者处分自身财产行为相冲突,并没有妨碍前者对自身财产所有权的处分。两公证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
第二、虽然两公证内容上不存在冲突,可是还会有人认为,第二个公证的内容实际上会让第一个公证中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现。因为,两位侄女放弃了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就有可能转入其收养的张红名下。而张某因张红未能对其晚年的生活予以抚慰和扶持,不愿意将财产留给张红。两位侄女的放弃行为,有可能导致张某的意思表示部分落空。余文也同样持此种观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后一公证并不构成让前一公证意思表示“落空”的理由。民法上,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分为两种,一为“表示意志”,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他人无法探知;另一种为“实践意志”,由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体现,他人可以感知。由于表示意志和实践意志并不总是一致的(即表现为“口是心非”等现象),所以民法采用的是他人可以感知的实践意志,而非表示意志。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任何民事实践意志的产生都是在现行法律的调整之下的,违反现行法律的民事主体的实践意志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判断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必须建立在现行法律(包括原则性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基于此,前一公证中张某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表述就是“我愿意在死后将遗产赠与我的四个侄女,而如果她们放弃的话,则按照《继承法》第27条予以处理;若无法定继承人,则按照《继承法》第32条予以处理”。这样看来,后一个公证的内容完全符合前一个公证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使得其意思表示“落空”。
笔者认为,也许张某本人的确不愿意将财产留给张红,但是其“实践意志”与“表示意志”的偏差导致上述结果的发生。若想避免发生此种情况,可以修改实践意志,使其与表示意志相一致。在本案中,即表现为重新办理遗嘱公证,规定如果受遗赠人中有人放弃权利的,则放弃财产部分转赠给未放弃人;如所有人均放弃,则转交国家等。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遗嘱公证时,应当冷静地判断其实践行为,并应当主动询问张某的表示意志,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使其实践意志与表示意志相互统一。
综上,笔者认为,前后两公证内容之间并不冲突,后一公证内容的践行也不会让前一公证的意思表示落空。需要指出的是,永远都不存在谁的意志自治在前,谁的意志自治在后的问题。我们绝不能为了保护和实现部分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牺牲他方民事主体的意志,或者设立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优先级别。这样做,其实就是“意思不自治”。而我们在这个方面的教训已经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