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公证法律咨询
王晓良
公证法律咨询,顾名思义,即由公证员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各种法律知识和所积累的社会经验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作为公证法律服务中的一种,公证法律咨询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办理其他公证事项时所涉及的对当事人的法律解答,以及仅以回答当事人的疑问或为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方法为目的的法律咨询,而狭义的则仅只后一种。在本文中作者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公证法律咨询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一名公证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到,当前公证法律咨询服务依然处于一种低层次的状态,即只是设立一些民事接待窗口接受当事人有关民事公证办证咨询,而往往这些窗口的接待人员对于相对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咨询不愿或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那么这些窗口接待的存在只是成为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前置程序,而难以真正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作者认为,现今无论是社会或是公证从业人员对公证法律咨询都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其一,“公证法律咨询是为当事人办理其他公证做解释和说明”。当事人往往因为自身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公证处得不到满意的回答,久而久之他们就形成了这样的观念,转而向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请教,客观上造成公证法律咨询业务难以发展。而公证从业人员则是因为公证处长期处于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本着行政主体职责法定的原则,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询问有选择的回答,对于自认为与己无关的往往就是“高高挂起”,长此以往公证法律咨询自然就名存实亡了。
其二,“咨询只采用口头形式”。现有的公证咨询接待只是口头回答当事人的提问,这种形式似乎已是约定俗成了,但作为以提供完善法律服务为宗旨的公证从业人员,我们应考虑到当事人从公证员口中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有针对性的,能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但是作为大多数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的当事人而言,当他在听公证员的解答时觉得颇有道理,但是当事情要真正实践往往已不记得或记不清公证员建议的解决方法了,这样无论对于当事人而言抑或是对公证员而言,咨询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其三,“公证法律咨询是免费的”,这种误区形成主要是由于现有的公证法律咨询已成为办理其他公证的前置程序造成的,因为公证机构不能对同一项公证双重收费,所以“咨询”当然应是免费的。又由于公证机构长期属于行政机关编制,因此咨询作为职责之一免费也是单位本身性质的。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大家庭中的一员,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准入门槛降低,业务范围扩大也将是一种趋势,现在公证机构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不仅来自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而是来自国际范围的。可能其他法律中介机构尚不能涉足传统的公证证明领域如涉外民事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当在其他领域冲击将是更大的。作为其中的一种法律咨询领域介入的机构也会增加,介入的形式也将更丰富,层次会更高,反观我们,如果还不能改变现状,公证法律咨询依然将留于形式,最终可能将难以立足。
针对前面所列举的几大认识误区,作者认为可以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 强化宣传以及接待人员的配置,前者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了解公证处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而后者则是通过加强人员的配置能更好地为当事人解答各种法律问题,并起到间接宣传的作用。前者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如宣传资料,接待大厅中的图文介绍,报章媒体广告等。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当事人通过接受法律咨询希望达到的目的是由法律专家帮助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专家”自身的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咨询的质量。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今年四月在“WTO与公证”的研修班上的讲话,第一点就谈到了“有实力才会有地位”,对于法律咨询而言同样是这个道理,只有我们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才会离不开我们,那么我们的地位与价值也能得以体现。
二、 适当收费,使公证法律咨询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以前因为公证处是司法行政机关,义务为当事人咨询被认为是一种职责,现在随着公证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入,公证机构逐渐由行政机关体制向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转变,因此公证法律咨询收费的“瓶颈”已被打破。当事人向公证员咨询各种法律问题,而公证员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予以解答,就此实际已形成了一个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公证处与当事人就构成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不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作为合同这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等价有偿,公平,平等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合同的一方公证处有指派公证员提供咨询的义务,相对应当事人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无论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尊重公证员的劳动角度衡量,适当对公证咨询进行收费还是有必要的。有人一定会提出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咨询收费而望而却步,公证员也可能难以提出,但作者认为既然认为为一定的行为是正确的,那么就应当开始实施,而不是在还没有做之前被尚未产生的问题所纠缠,最后只可能导致胎死腹中。况且,对于那些真正希望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引和帮助的当事人而言,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对价绝对是物超所值的;同时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证员,收费也是对自己的肯定。可以肯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律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免费的午餐”也将越来越少。
三、 丰富咨询的形式,使之更适应社会的需要。一方面我们要在出证的形式上多采用类似与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使我们的观点能书面化,固定化,并使之内容更广泛,充分深入到自然人和法人的日常经济、法律事物中。另一方面,我们要寻求长期的合作伙伴,以提供长期的公证法律咨询与办理其他公证为目的,成为公司的长期法律顾问。
可以说,公证法律咨询相对于律师的法律咨询已经处于落后的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可以预料的是法律咨询在今后又将是“兵家必争之地”,因此如何来完善、发展公证法律咨询业务对我们而言也会是一个课题,除了以上所列的几项以外,例如如何完善错误赔偿制度等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我相信随着公证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公证机制的不断更新,以及我们的不断努力,公证法律咨询业务会与公证事业共同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