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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视野中的公证·访谈录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7日 13:15 信息来源:威海市公证处 阅读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学家视野中的公证·访谈录
 
法学家视野中的公证·访谈录
按:今年是我国第一部公证成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行20周年,该条例确立了中国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真实、合法”原则。但是,究竟如何理解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本刊走访了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博士段匡先生,请他谈了自己的看法,供读者参考。

如何理解公证“真实、合法”原则
——访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

 《公证研讨》:您是著名民法学者,并且您还参与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许多民事立法,本刊希望听取您对公证法学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公证活动“真实、合法”原则应如何理解?
◆ 段匡:在我看来,公证毫无疑问必须强调合法性,没有了合法性,公证的公信力也就荡然无存了。那么,如何理解公证的真实性呢?现在法学界和审判部门都在讨论两个真实,就是法律上的真实和事实上的真实。所谓法律上的真实,主要是指程序上的真实,或者叫程序正义。我认为,公证所追求的应该是法律上的真实,即程序上的真实,而不一定过于强调事实上的真实。
 《公证研讨》:您的这一看法大概会在公证实务部门产生争议,因为我们现在大量日常的公证活动都离不开事实上的真实,无论是证明法律事实如出生,或证明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订立,都是如此。
◆ 段匡:我之所以讲公证主要应该追求法律上的事实,是基于两点理由:第一,事实上的真实是很难定性的,并且也很难界定其全貌,如果公证的是事实上的真实,究竟是事实的一部分还是事实的全貌?所公证的某一事实和其他事实还具有哪些联系?为了得到事实上的真实,公证人就必须调查取证,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证人调查权。既然没有法定的调查权,被调查人完全可以拒绝接受你的调查;退一步讲,即使被调查人接受了你的调查,调查结论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第二,再进一步讲,即使公证人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某一事实,但是必须记住,公证人并无确认权。在我国,确认权仅属于法院,无论是公证人还是登记部门,均不享有此种权利。正是在前述两个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证的真实性主要是指法律上的真实。
 《公证研讨》:能否请您在法理上对公证人应追求的法律上的真实作一个明确的界定?
◆ 段匡:我的理解是,公证人应追求的法律上的真实就是依照公证程序,公证人应该收集的证明材料、应该向当事人询问的事项都履行完毕了,据此得到的真实也就是法律上的真实。现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已更多地注重程序真实,我想,公证人也应朝这个方向努力。